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9號
CTDM,109,附民,9,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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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胡修哲
      林佩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陳順政

      陳淑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胡修哲新臺幣(下同)22
5萬元、連帶給付原告林佩儀145萬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
,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等主張蘇真如賴子紳陳韋任應連
帶給付上開請求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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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