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麗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麗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麗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及1 年6 月確定 ,並於民國107 年9 月 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109 年7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901746090 號核准假釋在 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 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5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