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41號
CTDM,109,聲,1041,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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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寬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8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寬宏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寬宏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 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 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 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 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 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 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 度台非字第2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 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資料在卷可稽,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查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 年度 簡字第280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是本院所定應執 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附表3 罪宣告刑之總和 為拘役125 日,但因刑法第51條第6 款規定不得逾120 日, 故以拘役120 日計之),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附表編號 1 、2 原所定應執行刑及編號3 所示宣告刑合計之拘役115 日)。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 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
│ │ │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編│罪名 │ 宣告刑 │ (民國) ├─────┬─────┼─────┬─────┼─────┤
│號│ │ │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 │編號1 、2 │
│ │ │ │ │ │ (民國) │ │(民國) │所示之刑曾│
├─┼─────┼──────┼─────┼─────┼─────┼─────┼─────┤經本院108 │
│1 │竊盜 │拘役15日,如│108 年9 月│本院108 年│109 年1 月│本院108 年│109 年3 月│年度簡字第│
│ │ │易科罰金,以│18日 │度簡字第28│16日 │度簡字第28│3 日 │2806號判決│
│ │ │新臺幣1000元│ │06號 │ │06號 │ │定應執行拘│
│ │ │折算1 日 │ │ │ │ │ │役60日 │
├─┼─────┼──────┼─────┼─────┼─────┼─────┼─────┤ │
│2 │竊盜 │拘役55日,如│108 年9 月│本院108 年│109 年1 月│本院108 年│109 年3 月│ │
│ │ │易科罰金,以│20日 │度簡字第28│16日 │度簡字第28│3 日 │ │
│ │ │新臺幣1000元│ │06號 │ │06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3 │竊盜 │拘役55日,如│108 年12月│本院109 年│109 年5 月│本院109 年│109 年6 月│ │
│ │ │易科罰金,以│15日 │度簡字第95│29日 │度簡字第95│24日 │ │
│ │ │新臺幣1000元│ │4 號 │ │4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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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