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146號
CTDM,109,簡,1146,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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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秋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4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秋月竊盜,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王秋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14時30分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 0 號5 樓「漢神巨蛋百貨en-suey 專櫃」,趁機徒手將該專 櫃銷售員李靜青管領之價值新臺幣(下同)1600元之紅色七 分袖上衣1 件(貨號:0713.1909.10.38 ),置入隨身攜帶 之購物袋內而竊取得手離去;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犯意,於同日15時許,在上開同址1 樓「漢神巨蛋百 貨CLINIQUE專櫃」,趁機徒手將樓管黃妤渟管領之價值1150 元之紫晶清爽卸妝油1 瓶,置入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而竊取 得手。嗣因該百貨公司其他專櫃店員楊惠評李雅琇見王秋 月行跡有異,遂報警處理,於同日15時39分許,經警到場扣 得上開上衣1 件、卸妝油1 瓶(已分別發還李靜青黃妤渟 具領),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秋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 核與被害人李靜青、告訴人黃妤渟及目擊證人楊惠評、李雅 琇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美商雅詩蘭黛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存貨狀態表各1 份、贓物領據2 份、查獲照片4 張在卷 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 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被告所 犯上開2 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因 行跡有異,遭報警處理,在員警尚未掌握具體事證,並合理 懷疑其涉犯本件竊盜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交付上開贓物, 坦認其上揭竊盜犯行,願意接受裁判等情,有被告之警詢筆 錄附卷足參,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



均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 ,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行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無任何前 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佳, 犯後坦承犯行;復考量本件被告所竊物品已由被害人領回, 並表示不欲向被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有本案贓物認領保管 單、漢神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陳報狀各1 紙在 卷可稽;末斟以被告自陳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參見 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審酌 被告為前揭犯行之期間接近、手法相同,兼衡其犯罪情節、 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 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 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考量其為貪圖小利,一時思慮 未周致觸犯刑章,犯後尚知坦承犯罪,顯然已經體會自己錯 誤,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 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復審酌被告因法治觀念不足 而觸法,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參加法治 教育課程1 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 予宣告被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五、末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 上衣、卸妝油固為其本案犯罪所得,然均已合法發還被害人 一節,詳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自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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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神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雅詩蘭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神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