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9年度,14號
CTDM,109,審交訴,14,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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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連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3288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31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 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認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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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