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補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73號
TYDA,109,簡,73,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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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73號
原   告 李麗玫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住宅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提出本件之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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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