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72號
TYDV,109,除,172,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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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楊信儀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2 號為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9 年7 月30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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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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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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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久樂食品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龍潭分行 │108年8月31日 │42,303元 │NW二四四四二九│楊信│
│1 │張公欽 │ │ │ │四 │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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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樂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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