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69號
TYDV,109,除,169,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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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戴素月 
代 理 人 蔡宏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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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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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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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朝敏果菜批發行 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8年11月18日 │67,600元 │AI二二八六六二│戴素│
│1 │宇駿 │桃園分行 │ │ │八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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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