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劉清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67 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67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12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67 號卷宗、108 年 12月31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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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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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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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六三三0九六 │股票 │1 │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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