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 告 許見祿
被 告 許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八月五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具狀說明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中所載「原告年老体衰僱傭照護每月30000 元×5 ( 原告餘命)」等語,究指因系爭事故發生始發生之生活不能 自理而需人照護而支出看護費之情事?抑或指原受配偶扶養 ,因系爭事發生而請賠付扶養費用?並請說明請求計算金額 之依據到院,並將繕本逕行送達對造。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