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9年度,4號
TYDV,109,訴更一,4,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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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張茹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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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