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楊智揚(楊岡原之繼承人)
楊智堯(楊岡原之繼承人)
楊昀蕎(楊岡原之繼承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岡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788,86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岡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 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62,000 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之被繼承人楊岡原前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向原告申 請信用卡使用,並簽立信用卡申請書(下稱信用卡契約) ,約定楊岡原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由原告代墊消費款 ,但各月消費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辦理預借現金,須於次月收受消費帳單時依所指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如有款項逾期未清償,應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20%為上限浮動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詎楊岡原截至108 年7 月23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 同)98,994元、已到期利息1,403 元、其他費用1,078 元
(逾期還款之違約金),共計101,475 元,及其中本金75 ,776元部分自108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本金14,521元部分自108 年7 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1.54 %計算之利息;本金8,697 元部分 自108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54 %計算之 利息,依信用卡契約第23條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之被繼承人楊岡原前於103 年9 月29日向原告借款17 8 萬元,並簽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借貸契約),約定 借款期間自103 年9 月29日起至110 年9 月29日止,共計 84期,每月為1 期,每月29日為還款日,借款利率以定儲 利率指數加年利率機動計付(現為3.14%)。詎楊岡原截 至108 年6 月10日止尚欠本金687,391 元,及自108 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4%計算之利息,且未依 約繳付本息,依借貸契約共通約定條款第3 條第1 項約定 ,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惟楊岡原於108 年2 月12日死亡,被告為其全體繼承人, 且未為拋棄繼承,依法應於繼承楊岡原之遺產範圍內清償 債務,爰依信用卡契約、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3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 卡契約、借貸契約、帳務查詢明細、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 意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暨交易明細、108 年7 月24日桃院 祥家君108 年度(行政)字第108072409 號函、楊岡原之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影本附卷為憑(北院卷第17至91頁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 陳述以為爭執,本院綜合上開各項事證,互核相符,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則被繼承人楊岡原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 被告為其全體繼承人,亦未為拋棄繼承,原告請求被告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楊岡原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自 屬有據。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岡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如附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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