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79號
TYDV,109,訴,1679,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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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9號
原   告 巨昇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青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焯堂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3萬5,0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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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昇鷹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