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61號
TYDV,109,訴,1561,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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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1號
原   告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守文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依被告人數補正民事起訴狀、民事補正狀繕本(含完整證物),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補正狀繕本,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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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