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93號
原 告 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齡慧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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