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2號
原 告 深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曾香蓮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 告 安駿汽車商行即徐志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駿汽車商行
即徐志銘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3600元,應
繳裁判費1 萬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 萬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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