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01號
TYDV,109,訴,1401,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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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01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   告 鄧氏
      ○○○等(鄧氏之親屬)
      張慶荣
      ○○○等(張慶荣之親屬)
      蔡報
      ○○○等(蔡報之親屬)
      卓芳化
      ○○○等(卓芳化之親屬)
      鄭立亭
      楊捷安
      孫婉甄
      謝遠丰
      鄭崇華
      黃光明
      林起民
      吳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記載:「㈠被告應連帶對起訴 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都市計畫會。㈡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惟 該聲明無法特定原告對各被告所提訴訟係依何法律之規定, 或依何兩造間之約定所為之請求,亦未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及訴之聲明所載其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之具體內容,則本 院已無從特定審理範圍。次查,原告於起訴狀請求召開都市 計畫會,其中僅載明:「鄧氏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



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張慶荣和其配 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 祖父母、蔡報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 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卓芳化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 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等語 ,均未載明上開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 姊妹,及其祖父母之姓名,且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所載之被告 ,均未載明其住所。此外,本件原告起訴亦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 ,以書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業於109 年5 月27日送達原 告指定之新竹科學園郵局435 號專用信箱而生送達效力,此 有民事起訴狀及送達專用信封、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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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