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1號
TYDV,109,訴,121,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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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林秀美 
被   告 邱顯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7至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
二、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巷○號房屋騰 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三、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7所示土地之地上權權利(面積一0七 點二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5年6月17日與被告簽訂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原告以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向被告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土地、門牌號 碼桃園市○○區○○路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以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土地之地上權權利(面積 107.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詎原告於支付全數買 賣價金(開立支票)後,被告僅移轉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 土地所有權予原告,迄尚有如附表編號7至所示土地所有 權、前揭地上權權利均未辦理移轉登記。另原告於簽訂系爭 買賣契約時,曾同意被告得無償借住系爭房屋3年,然期限 屆至後,被告迄仍未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爰依 系爭買賣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將如附表編號7至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 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㈢被告應將如附表 編號7所示土地之地上權權利(面積107.27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 爭買賣契約、支票、存證信函暨簽收回執、切結書、被告之 地上權權利證明書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39頁、第1 21、123頁),並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251 至290頁);再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從而,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至3 項所示,自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至3 項所示,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
│編號│ 土地地號 │ 權利範圍 │
├──┼──────────────┼─────┤
│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1/120 │
├──┼──────────────┼─────┤
│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1/70 │
├──┼──────────────┼─────┤
│ 3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 1/70 │
├──┼──────────────┼─────┤
│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1/70 │
├──┼──────────────┼─────┤
│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1/70 │
├──┼──────────────┼─────┤
│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1/70 │
├──┼──────────────┼─────┤
│ 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11/17280 │
├──┼──────────────┼─────┤
│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1/180 │
├──┼──────────────┼─────┤
│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1/70 │
├──┼──────────────┼─────┤
│10│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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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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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