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08號
TYDV,109,補,508,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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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斌 
訴訟代理人 胡嘉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李悅瑞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
5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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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