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斌
訴訟代理人 胡嘉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李悅瑞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
5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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