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64號
TYDV,109,補,464,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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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徐祥鎮 
訴訟代理人 賴頡 律師
被   告 楊貽婷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複代理人  簡詩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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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