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09號
TYDV,109,補,409,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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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告 馮志能
   劉琪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發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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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