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06號
TYDV,109,補,406,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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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昌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大偉 
原   告 昌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大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 律師
被   告 中日西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梓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55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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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