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昌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大偉
原 告 昌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大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 律師
被 告 中日西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梓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55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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