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5號
再審聲請人 劉素清
再審相對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再審事件(即本院109 年度再易字第
15號),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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