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雪娥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待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附表:請補正如下:
(一)請提出符合聲請人目前收入之依據(例如:薪資單、各 式政府補助、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或「 收入切結書」
(二)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 轉帳明細(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行動 電信費用等收據影本)
(三)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 補助金額各為何?
(四)聲請人有無應受扶養人?共有幾位扶養義務人一同扶養 ?另應說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 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務必提出 聲請人、應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 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 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 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所有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交通費(含油費、機車保 養費用)單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