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蔣宗翰即蔣政哲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重新提出聲請人個人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如有配偶、子女及父
母之扶養費則需另外提列,並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及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
之人,亦請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