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林國新
杜俊毅
被 告 睿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八月七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具狀表示因其登記公司所在地址非實際營業所地 址、故之前未到庭、現已到院閱卷完畢、尚有事項欲說明而 聲請再開辯論等情,致本件尚有須調查及令當事人表示意見 、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再開辯 論程序之必要。
三、被告聲請再開辯論,則應陳報對於本件原告起訴狀所列事實 :(一)逐項說明被告不爭執事項、(二)對於爭執事項, 被告應提出或說明欲聲請調查相關證據資料、與待證事實關 聯,並於109 年7 月31日前過院參辦,繕本依址逕送對造。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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