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
原 告 呂秀娟
被 告 王清椅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3,184 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訴訟事件 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7條之13有所明定。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 3 款及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又給付扶養費事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12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 再按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於109 年5 月28日提出補正狀表明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千9 百萬元,因原告並未詳細 說明訴訟標的金額之內容項目,亦未到庭陳述,故僅能憑其 書狀內容大略提及: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其身體、精神受害之 損害賠償金額200 萬元、未成年子女過往之扶養費用432 萬 元及婚後共同財產等,而就其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及夫妻婚 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金額應為財產訴訟事件,而返還代墊未 成年子女扶養費為財產非訟事件,故應分列為財產訴訟標的 金額為1,468 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規定,應補繳141,184 元;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432 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 條規定,應補繳2,000 元,以上合計應補繳143,184 元。爰 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之,逾期未補,即裁定 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