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楊文宗
相 對 人 楊騏銘
關 係 人 楊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
國109 年5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李蕙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再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
二、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准依聲請人之請求更正。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