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89號
TYDV,109,家救,89,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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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何曉芬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朱恩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09 年度家親聲字第339 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案號如上), 因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應可認定無 資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稽,形式上觀之確資 力不豐,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 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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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