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71號
TYDV,109,司繼,271,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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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71號
聲 明 人 林呈叡 

      林柱  

      呂玉秀 
      林國雄 

      林君翰 
      林兩全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林嘉惠(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林嘉惠於民國108 年11月 29日死亡,聲明人林呈叡林柱呂玉秀林國雄林君翰林兩全為其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 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次按繼承人得 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 、2 項固有明文。 然此項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當憑以該為表示拋棄繼承人之 真意為之,否則如該拋棄之人缺乏其意思或行為能力,致其 欠缺拋棄之合法真意者,其所為拋棄依法自不生效力。末按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 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林呈叡於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時,並未同時提 出其申請目的係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經本院分別於109 年 3 月9 日及109 年4 月30日通知林呈叡補正,該補正通知皆 遭其送達處所之麗寶快樂家社區以「逾期未領,管委會退回 」為由退件,且經本院多次撥打其行動電話(門號:096609 4760),均無人接聽,從而本院尚無從判斷林呈叡有無拋棄 繼承之意思,又因無從通知補正,故以聲明不合法駁回聲明 人林呈叡之聲明;承上,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聲明



林呈叡部分既經本院駁回,視為未聲明拋棄繼承,而聲明 人林柱呂玉秀林國雄林君翰林兩全係被繼承人之第 二、三、四順位繼承人,依前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林柱呂玉秀林國雄林君翰林兩全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 ,是以聲明人林柱呂玉秀林國雄林君翰林兩全聲明 拋棄繼承,與法不合,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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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