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032號
TYDV,109,司繼,1032,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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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蕭逸倫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蕭逸軒(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 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逸倫為被繼承人蕭逸軒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死亡,謹依民事訴訟法第11 56條規定,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遺產清冊等件為 憑。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提出上開資料為證。惟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經本院於109 年5 月7 日 命聲請人於文到後5 日內補繳,該函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爰依上揭規定 ,駁回本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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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