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796號
TYDV,109,司票,4796,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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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796號
聲 請 人 黃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永鈿黃陳鳳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陳鳳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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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