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717號
聲 請 人 游輝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史亞偉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游輝薰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經核相對人漢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
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
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