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461號
聲 請 人 仕勝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洪寶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和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仕勝鑫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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