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461號
TYDV,109,司票,4461,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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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461號
聲 請 人 仕勝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洪寶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和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仕勝鑫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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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勝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