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435號
TYDV,109,司票,4435,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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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435號
聲 請 人 邱銘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茂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陳青瑞、建富國際
有限公司、陳漳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建富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
    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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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茂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