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435號
聲 請 人 邱銘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茂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陳青瑞、建富國際
有限公司、陳漳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建富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
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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