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374號
TYDV,109,司票,4374,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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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
聲 請 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忠 
非訟代理人 李長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憶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六張。
  三、請提出聲請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傅憶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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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