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246號聲 請 人 李慧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律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聲請人李慧卿最新戶籍謄本。二、本件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 ,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請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