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246號
TYDV,109,司票,4246,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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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246號
聲 請 人 李慧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律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李慧卿最新戶籍謄本。
二、本件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
  ,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請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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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