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102號
TYDV,109,司票,4102,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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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102號
聲 請 人 楊文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志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楊文賓及相對人楊志松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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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