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58號
TYDV,109,司拍,358,202007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王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國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須是
  表格(3061建號加上共有部分)。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