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28號
TYDV,109,司拍,328,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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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吳信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曲德志曲紀金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更正相對人為陳芳萍(債務人曲德志已登記信託移轉
    於陳芳萍)。
  三、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借款契約所示為每月還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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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