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吳信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曲德志、曲紀金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更正相對人為陳芳萍(債務人曲德志已登記信託移轉
於陳芳萍)。
三、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借款契約所示為每月還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