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9年度,91號
TYDV,109,司司,91,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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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黎濬帆(即新翼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翼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0月28 日起擔任新 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清算事務繁瑣,致無法於期間內 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7 年 度司司字第256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 期限至民國109年4月2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 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9年4月2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9 年 年10月2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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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黎濬帆(即新翼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