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何敬智(即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代 理 人 劉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事件經本 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235 號裁定展期後,原應於民國109 年 4 月23日清算完結,惟因公司之財務結算尚在進行中,其清 算事務尚未終結,為此聲請准將清算期間再予延展等語。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5年度司字 第208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9 年4月23 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 期限自109年4月23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9年10月23 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