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261號
TYDV,109,司催,261,202007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許益菖即雙生土木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請增填發票人之法定代
    理人高曉苓、受款人雙生土木工程行)。
  二、請釋明票號NN4395707係於發票人交付前或後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