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257號
TYDV,109,司催,257,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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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蔡鋒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是否為票據權利人。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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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