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827號
TYDV,109,司促,7827,2020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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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827號
債 權 人 陳建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債務人公司 既已依法解散,債權人未陳明該公司是否已向法院聲報清算 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 ,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5 月31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 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民國109 年7 月3 日具狀稱已聲請查調資料,然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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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