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178號
TYDV,109,司促,20178,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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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7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基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宇基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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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基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