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78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基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宇基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 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