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259號
TYDV,106,司促,16259,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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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59號
債 權 人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雨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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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