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59號債 權 人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淳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雨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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