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5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卓訓安
債 務 人 黃珍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卓訓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參仟
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如就卓訓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黃珍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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