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839號
TYDV,109,司促,19839,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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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39號
債 權 人 張美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濟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濟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
    付租金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二份租賃契約承租
    人均為江鎰傑,非濟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濟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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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濟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