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39號
債 權 人 張美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濟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濟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
付租金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二份租賃契約承租
人均為江鎰傑,非濟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濟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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