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9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泳惠、賴建宏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債務人賴泳惠為正確姓名賴「淑」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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